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24民初2337号
原告***。
被告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芹诉被告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