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民辖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生,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威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泉,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5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登印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贺宁伟
书记员于巍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