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终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38791527。
法定代表人:车朝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林,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634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璐,系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9112449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江兰,系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161259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审第三人:周斯勇,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审第三人:陈志成,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第三人:李青,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原审第三人: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19号(周口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7224002H。
法定代表人:王威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周斯勇、陈志成、李青、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80元,减半收取23940元,由上诉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040元,由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加祥
审判员  徐 芳
审判员  蒙彩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海霞
书记员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