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4执保141号
申请人:**芝,女,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申请人:***,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被保全人: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誉9号。
法定代表人:王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芝、***、***与被保全人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724民初114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芝、***、***申请冻结被保全人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南恒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