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执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小灵,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秋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赵崔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长沙,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曾,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6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593756.89元及利息未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15日、10月27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法通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雅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雅安市雨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芦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查被执行人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4.本院依法委托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住所地为空置状态,被执行人未在该住所地经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5.经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雅安市工程项目有未领取的工程款。本院依法对上述未领取的工程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因未结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6.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执行措施;
7.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约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灵,将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未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燕
审 判 员  周秋松
审 判 员  郭 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道清
书 记 员  周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