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民初68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灵,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跨世纪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贵川,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长沙,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曾,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西街**
法定代表人:代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华,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公司员工。
被告:雅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八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术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川,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雅安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9元。
审 判 长 杨晓东
审 判 员 马 骏
人民陪审员 胡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