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民初227号
原告: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22号跨世纪商务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208505450U。
法定代表人:高贵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8元,由原告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杨 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