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跨世纪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上诉人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6民初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砂石与水泥货款,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砂石料水泥煤灰供应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本案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属实体审理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康友波
审判员***
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魏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