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执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5134648-X。
法定代表人:杜长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087XU(1-6)。
法定代表人:胡国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村信用代码91340800790131733Q(1-1)。
法定代表人:竹建旺,该公司董事长。
安庆市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08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回购款、投资收益、违约金、工程款、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等,共计2300余万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胜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 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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