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4民初2795号之四
原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内环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2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263元,由原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