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661号
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087XU。
法定代表人:胡国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远,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邵杰,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滁州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2918号港汇中心5-1#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94257160K。
法定代表人:王汝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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