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安固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3091号
原告:安徽安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包公大道与大众路交汇处安徽尚荣移动医疗产业基地项目6#厂房702,统一社会代码91340100557802609W(1-2)。
法定代表人:李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产祝鹏,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087XU。
法定代表人:胡国春。
被告:***,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6元,减半收取计2648元,由原告安徽安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陶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倪 伟
书 记 员  胡天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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