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4025号
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087XU(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城改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西城路**段路西D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9452786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城改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闫 旭
书 记 员 李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