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银行帐户(00×××20)银行帐户。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且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银行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银行帐户(00×××20)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浩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