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910号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撤诉。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