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山西天伟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5执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爱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天伟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晋阳街联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秋玲,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天伟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5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山西天伟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82744.78元并支付该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2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进行传统查控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山西天伟商城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天伟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天伟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6)晋0105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薄子伟
人民陪审员   王宝平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毛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