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525民初1071号
原告: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贺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
被告: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
原告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某、郑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346045.55元,并承担2016年11月2日至结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门从事空调工程安装的企业。2011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央空调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中央空调,原告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按合同约定,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截止2020年1月23日最后一笔款项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支付。被告未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代理人口头辩称:对工程欠款无异议,但是对方提出的从2016年11月2日至结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有异议,按照双方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告默认了被告延期付款时间,应当从最后一次付款之日2020年1月23日开始起算欠款利息。
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1年11月1日《中标通知书》。2、2011年11月8日双方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发包单位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单位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珏山水月山庄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3389904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发包人按施工进度每月25日前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支付额度为承包人月完成工程量进度报表的80%,整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到工程总价90%,留10%质保金;拖欠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3、2012年6月15日《竣工验收证明书》,表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4、2016年11月2日晋城市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3406045.55元。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计算利息的时间。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日,原告中标被告中央空调安装项目,并于2011年11月8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中央空调,原告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工程价款3389904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发包人按施工进度每月25日前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支付额度为承包人月完成工程量进度报表的80%,整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到工程总价90%,留10%质保金;拖欠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工程。2012年6月15日《竣工验收证明书》表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6年11月2日晋城市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3406045.55元。截止2020年1月23日,被告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后尚欠原告工程款346045.55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工程竣工后在2012年6月15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整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到工程总价90%,留10%质保金,拖欠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2016年11月2日《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3406045.55元。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和欠款数额均无异议,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欠款并从2016年11月2日《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后合理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支付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银行利息,被告主张以最后一次付款之日2020年1月23日开始起算欠款利息无法律依据,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46045.55元,并以346045.55元为基数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债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5元,原告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志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郝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