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2549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苑1号楼2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276192840J。
法定代表人:贺某,任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韩振兴负担。
审判员 程红霞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郎腾飞
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