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等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2549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苑1号楼2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276192840J。        
法定代表人:贺某,任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鸿业通风空调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韩振兴负担。        
审判员    程红霞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郎腾飞
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