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鄂尔多斯市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27执2361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铁西鄂托克西街与中央路交汇处亿利城E座。

负责人李龙,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常佳,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晋剧团后院。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金候,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茜,女,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金候,男,1955年3月14出生,汉族,内蒙古大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被执行人:李俊英,女,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被执行人:王建中,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鄂尔多斯市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候、李俊英、王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执236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令志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执 行 员  高 雄

书 记 员  李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