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150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个体,住址: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中。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候。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易丰盈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男,汉族,1964年3月3日住址: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址:东胜区。
被执行人高二虎,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址: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易丰盈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高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2013)东法民初字第4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3)东法民初字第4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高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