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

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449号
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瑞祥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亚平。
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