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

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1165号
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瑞祥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彩香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38元,由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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