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

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郑州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22财保20号
申请人: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瑞祥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5074595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内(万洪路以北劲风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3491414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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