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

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郑州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22执保132号
申请人: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瑞祥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5074595X0。
被申请人:郑州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内(万洪路以北劲风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34914142。
本院审理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与郑州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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