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

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许昌许继电联接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等与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082民初4058号
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许继大道1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5074595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许昌许继电联接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路9号院8号楼9层35号,注册号:410104000081112(1-1)。
负责人***。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社办事处杨寨村,注册号:411082100012484(1-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葛市三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社办事处杨寨村(天正制板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48A50Y(1-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公司)、许昌许继电联接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郑州分公司)因与被告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长葛市三禾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许继郑州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注册成立。
本院认为,许继郑州分公司依法注册成立,作为权利主体,可独立存在,本案中,许继公司作为原告出现,属主体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许继工控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燕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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