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4民初703号
原告:包头市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治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良,内蒙古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枫。
被告:***,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职业、住址均不详。
原告包头市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包头市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付 洁
人民陪审员 王晓伟
人民陪审员 孙喜明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