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包头市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02民初339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委托代理人杨立祥,系包头市法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头市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202000026078)
法定代表人任治军,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东河区西阁外东3号楼。
被告***,男,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内蒙古翔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552834425N)
法定代表人甄锐,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包头市东河区公园路中段(新兴大街西市场74号院)。
原告***诉被告包头市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翔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5.4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 丹
人民陪审员 张雨萍
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
二0二0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