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2043号
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电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1833232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98892917T。
法定代表人:于文进,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电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电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电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1×××62_000001中的存款62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