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1357号
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电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1833232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98892917T。
法定代表人:于文进,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电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电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20000元。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电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