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诺立兴(沧州渤海新区)化工有限公司

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77号 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1833232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98892917T。 法定代表人:于文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5847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丰亚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847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