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埃伊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埃伊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5268号
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姜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海、韩林凤,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埃伊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贾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会,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埃伊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甄明旺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