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恢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西路临8号。
法定代表人:吴鹏,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西韩村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晋爵,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诸葛镇西韩村(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晋爵,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生态汽车主题公园金桥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晋爵,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西韩村。
法定代表人:曹慧芳,经理。
被执行人:曹慧芳,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魏志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晋爵,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5月1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1月25日、2021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2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也无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
2021年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曹慧芳名下有位于洛龙区××××××号、×××××××号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晋爵名下有位于××××××××号房产信息,已轮候查封。2021年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21年4月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小区物业反映被执行人长期未在上述房屋居住,水费长期未交。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
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案执行标的为9980000元及利息等,均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晓礼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永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