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晋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曹慧芳,女,1975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魏志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魏蒙蒙,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李学锋,男,1978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伊滨区诸葛镇西韩村。
法定代表人:曹慧芳。
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西韩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汽车主题公园金桥三段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西韩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烧鹅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乐。
被执行人:洛阳粤港烧鹅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春。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慧芳、魏志乐、魏蒙蒙、李学锋、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洛阳烧鹅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洛阳粤港烧鹅皇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05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万元及违约金;**、曹慧芳、魏志乐、魏蒙蒙、李学锋、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洛阳烧鹅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洛阳粤港烧鹅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曹慧芳、魏志乐、魏蒙蒙、李学锋、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洛阳烧鹅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洛阳粤港烧鹅皇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3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魏蒙蒙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3138.80元,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冻结,已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扣划至我院执行款专户,申请人申请本案款项与其他案件执行款随后一起领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沪D×××××、沪L×××××、沪M×××××、浙D×××××、豫C×××××、豫C×××××、豫C×××××、陕A×××××号车辆、曹慧芳名下浙D×××××、浙D×××××号车辆本院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因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李学锋名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发现被执行人曹慧芳名下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名下保险已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申请视与被执行人协商结果再决定是否扣划、发现被执行人魏蒙蒙、**名下保险因投保人非被执行人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1年4月7日依法向偃师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本案申请人履行对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于2021年7月22日对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案申请人履行对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于2021年7月30日向诸葛镇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拆迁款。
三、2021年6月2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2021年4月29日,本院通过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街水天伊色5-2-2103号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曹慧芳名下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9号院B9幢1-1501号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曹慧芳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282号7幢1-2503号房产、发现李学锋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嵩山路1号3幢7-501号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诸葛镇顾龙公路南侧土地,本院已于2021年7月29日对上述不动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2021年4月25日,本院通过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
2021年5月21日,我院委托西安法院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室;查询到被执行人曹慧芳名下位于房屋、××号房屋本院已于2021年7月28日委托西安法院予以轮候查封。2021年5月14日本院委托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21年5月12日本院委托伊川县人民法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2021年6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曹慧芳、魏志乐、魏蒙蒙、李学锋、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洛阳烧鹅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洛阳粤港烧鹅皇商贸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曹慧芳、魏志乐、魏蒙蒙、李学锋、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翰达实业有限公司、洛阳烧鹅皇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洛阳粤港烧鹅皇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3138.80元,扣除执行费22400元后,尚余1974461.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沪D×××××、沪L×××××、沪M×××××、浙D×××××、豫C×××××、豫C×××××、豫C×××××、陕A×××××号车辆、曹慧芳名下浙D×××××、浙D×××××号车辆本院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因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李学锋名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发现被执行人曹慧芳名下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名下保险已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申请视与被执行人协商结果再决定是否扣划、发现被执行人魏蒙蒙、**名下保险因投保人非被执行人无法扣划,故本院不再重复处置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宋世伟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宋怀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朱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