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西韩村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西韩村。
法定代表人:曹慧芳,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03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现查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419.07元,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应于冻结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暂不处置;**在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山路支行有存款6313.18元,本院已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应于冻结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在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葛支行有存款3934.88元,本院已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应于冻结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
2、被执行人**名下有在洛阳爵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经实地走访调查,该公司已不存在;在上海嘉慧纺织品有限公司有70%的股权,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2日,申请人应于冻结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在西安吉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40%的股权;在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0%的股权,该企业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且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在西安久盛能源有限公司50%的股权,该股权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在上海**服饰有限公司70%的股权,该企业有股权出质信息,暂不予冻结;在洛阳新高地汽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51%的股权,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申请人应于冻结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在上海晶镁工贸有限公司70%的股权,经核实,**在上海晶镁工贸有限公司有40%的股权,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应于冻结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
3、被执行人**名下有嘉华牌汽车(车牌号:沪D×××××)、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车牌号:沪L×××××)、宝马牌汽车(车牌号:沪M×××××)、江铃全顺牌汽车(车牌号:浙D×××××)、揽胜极光牌汽车(豫C×××××)、精灵牌汽车(车牌号:豫C×××××)、奥德牌汽车(车牌号:豫C×××××)、起亚牌汽车(车牌号:陕A×××××)各一辆;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黄海牌汽车(车牌号:豫C×××××)、福田牌汽车(豫C×××××)、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C×××××)、长城牌汽车(车牌号:豫C×××××)各一辆,因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申请人书面申请暂不查封处置。
三、经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诸葛镇顾龙公路南侧(不动产权证号:201212001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8月29日至2021年8月28日,申请人应于查封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
另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诸葛镇西韩村的楼房三栋及院内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本院已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申请人应于查封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
四、经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在洛阳市××××区诸葛镇的拆迁补偿款,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申请人应于查封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
六、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任昉皓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璟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