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恢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06月23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代理人:于孟娟,洛阳市瑞合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西韩村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晋爵。
被执行人:晋爵,男性,1973年11月23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西韩村。
法定代表人:曹慧芳。
***申请执行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晋爵、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29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晋爵、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晋爵、洛阳翰昌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2021年4月11日、共计提起二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件执行。
1.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执行。
2.因双方正在私下协商查封土地处置事宜,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11执恢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贾潇潇
书记员 :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