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27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晋爵,经理。
***申请执行洛阳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又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8)豫0327执370号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