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凤珠,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热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国,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
上诉人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6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注册地虽位于青浦区,但实际经营地却属于闵行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热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争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