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普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宝,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凤珠,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
上诉人上海恒普旺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19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海恒普旺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应由被告恒普旺贸易公司的住所地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庆堂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