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美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2990号
原告: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凤珠,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程伟忠独任审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程伟忠
人民陪审员  张小红
人民陪审员  范根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