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6334号之一
原告:热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国,董事。
被告:上海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凤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热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谷公司”)诉被告上海美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公司”)、被告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热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热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菊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程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