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热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美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6334号
原告:热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国,董事。
被告:上海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凤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热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谷公司”)诉被告上海美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公司”)、被告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热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请:确认康准公司与美盛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无效。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21日,康准公司(出租方)与美盛公司(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康准公司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王仙村(佘山脚下)800余亩现代苗圃基地及配套房屋出租给美盛公司,用于经营“国窖1573王仙会所”。2012年11月18日,美盛公司将上述会所项目转让给热谷公司,转让费为人民币200万元。热谷公司在支付转让费以后获得该项目,同时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并缴纳了100万元的装修保证金。2013年12月10日,美盛公司与康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会议纪要),约定美盛公司与康准公司在2012年2月2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热谷公司对此毫不知情。热谷公司认为,美盛公司已将系争项目转让给了热谷公司,且热谷公司按转让协议支付转让费,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美盛公司已经不是该项目的所有人,在转让协议生效之后又与康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此时所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会议纪要)应为无效。故其诉至本院。
被告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康准公司虽注册地位于青浦区,但实际经营地在闵行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房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菊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朱程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