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普旺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9015号之一
原告: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方凤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普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宝,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米兰(系夫妻关系),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康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普旺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曹爱珍
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
法官 助理  赵晓霞
书 记 员  赵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