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2149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友谊南大街**颐园百丽C-13-805。
法定代表人:任庆民,经理。
被告:河北晨泽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新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晶,经理。
被告:满军,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住保定市div>
原告***与被告河北旭隆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晨泽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满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任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谷晓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