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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民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台县金岗库乡大甘河村一巷300号。
法定代表人:魏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901座。
法定代表人:陈水筑,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2民初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东辉五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建文
审判员樊永生
审判员李小荣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