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民终1897号
上诉人(反诉被告):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反诉原告):山西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山西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125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工程量的大小、工程质量及是否存在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情形。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后,具体施工内容是否发生过变更?应对上诉人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量予以查证。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部分工程以实结算,且上诉人主张的主井房墙面龙骨干挂工程并未规定在合同内,上诉人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而上诉人山西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以合同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应对双方当事人释明,要求就其诉求、辩解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并告知其不进行鉴定的法律后果。三、上诉人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应核实其所施工工程完工、提请竣工验收时间。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1125民初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原市汇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2元、上诉人山西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艳丽
审判员 刘雅婷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