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240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哥马利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民初4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蒙哥马利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民初4213号民事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5日,蒙哥马利公司与南通立泰油品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通州法院。蒙哥马利公司曾于4月17日到通州法院、崇川法院申请立案,通州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崇川法院认为电梯安装合同是加工承揽,应到合同约定的通州法院起诉。蒙哥马利公司于4月22日向南通中级法院反映,该院将材料移交给通州法院。5月21日,通州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综上,无论本案是约定管辖还是专属管辖,总该有一家法院受理,而不能相互推诿,有违司法为民原则。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电梯设备供货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中分别约定,“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请供方所在法院审理”、“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份合同中的“供方”、“乙方”均为蒙哥马利公司,蒙哥马利公司的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性质尚存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登记立案时直接认定合同性质,明显欠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民初42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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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唐明渠
审判员陆久斌
审判员周祖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新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