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12民初4283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原告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人民政府、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范家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612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五行“按日五分之五”补正为“按日万分之五”。
审 判 长 季俊华
人民陪审员 徐丽娟
人民陪审员 范秋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