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5760号之一
原告: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95544759J,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通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魏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男,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南通立泰油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P3H0X40,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建设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锋,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立泰油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素钧
人民陪审员 姜振华
人民陪审员 曹惠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吴 菊
书 记 员 苏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