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南通市秦灶商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恢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鲁江。
被执行人:南通市秦灶商场,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开林。
申请执行人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秦灶商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港商初字第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南通市秦灶商场于2022年1月15日前给付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18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二、如被执行人南通市秦灶商场不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610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明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