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异183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鲁江。
被执行人:南通市秦灶商场,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开林。
本院在执行(2020)苏0602执恢6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秦灶商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江苏蒙哥马利电梯有限公司与***于2021
年12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对案号为(2012)
港商初字第0224号民事判决载明的对南通市秦灶商场未执行到位的债权转让给***。同时上述债权转让情况已向被执行人告知。
上述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过资产转让取得案涉债权后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院(2021)苏0602执恢61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范 斌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曹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何 婧